為規范鶴壁市產權交易中心(簡稱中心)產權交易收費行為,根據豫發收費〔2015〕1638號精神的有關規定,結合實際情況,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本辦法所稱產權交易服務費是指按照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》的規定,在中心內進行產權交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辦理協議轉讓成交手續時,應支付的服務費用;競價服務費是指通過競價方式(包括拍賣、招投標、網絡競價、動態報價等)成交的項目,交易雙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用;顧問服務費是指為委托方提供改制重組、破產清算、財務顧問、法律咨詢等服務,應收取的費用。
二、產權交易服務費,以產權交易金額為基數,采用分檔遞減累加法計算,具體標準如下:
成交金額 | 差額計費率(‰) |
100萬元以下(含100萬元,下同) | 7 |
100-1000萬元 | 5 |
1000-5000萬元 | 1 |
5000萬元以上 | 0.5 |
上述成交金額中的“以下”包含本數在內,“以上”不包含本數。差額計費率為單筆單向計費比率。單筆單向協議轉讓服務費不低于2000元人民幣。
三、競價服務費收取標準為不超過成交金額的5%,單筆單向轉讓競價服務費不低于3000元人民幣。
四、顧問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委托方與受托方自行協商確定。
五、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。
鶴壁市產權交易中心
2015年12月31日